說明:
一、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暨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5日衛部救字第106136156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,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;依第5條規定,服務時數達3,000、5000、8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、銀牌、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三、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,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本(106)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【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】,送本部辦理。
四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,應審查並造冊【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】,請於106年7月31日送本局辦理。
五、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,本(106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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