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獎勵申請事項,摘要如下:
- 志工如服務時數累積達3,000小時者,請檢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達3,000小時以上),並填具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(附表如下),於6月底前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-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(104)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- 獎勵方式計分為:
(二)服務時數達5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「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」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達8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「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」及得獎證書。
同等次之獎勵,每人以一次為限,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,不得重複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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